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做好《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》
實施工作的通知
教研廳函〔
2013
〕
2
号
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教育廳(教委),各計劃單列市教育局,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教育局,有關部門(單位)教育司(局),部屬各高等學校:
為做好《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》(教育部令第
34
号,以下簡稱《辦法》)實施工作,進一步加強學風建設,現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:
一、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位授予單位要高度重視,切實抓好《辦法》的學習宣傳和貫徹實施工作,進一步規範學位論文管理、加強學風建設,努力營造風清氣正的育人環境和求真務實的學術氛圍。
二、學位授予單位要根據《辦法》,結合本單位實際制訂實施細則,細化表述學位論文作假行為,明确指導教師的職責,落實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調查和處理機構,規範調查和處理程序。學位授予單位制訂的實施細則,須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。
三、學位授予單位要按照《辦法》要求,在對有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學位申請人員、指導教師及其他有關人員做出處理決定前,将調查情況和拟處理決定告知當事人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。處理決定書應當送交當事人本人。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,可按照有關規定,向學位授予單位或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。
四、教育部将在
“
中國學位與研究生教育信息網
”
(網
www.chinadegrees.cn
)建立
“
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備案信息平台
”
(簡稱
“
信息平台
”
)。從本通知發布之日起,學位授予單位必須在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結束後的
30
天内,填寫《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備案信息表》,将處理情況通過
“
信息平台
”
報教育部學位管理與研究生教育司備案。學位授予單位可通過
“
信息平台
”
,核查有關學位申請人員的信息。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位授予單位請将《辦法》實施過程中的有關情況及時反饋教育部學位管理與研究生教育司(通訊地址:北京市西單大木倉胡同
35
号;郵編:
100816
)。
教育部辦公廳
2013
年
3
月
5
日